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45號
TTDV,111,補,45,2022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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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5號
原 告 杜彩盈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吳秀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坤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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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