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2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,曾聲請對被告陳金容、杜忠翔發
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訟訴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0,92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
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60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耕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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