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28號
TTDV,111,補,28,2022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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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8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補正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7,6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二、被告陳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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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