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1年度,1號
TTDV,111,家救,1,2022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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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李碧蘭
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(法律扶助)
相 對 人 吳李碧月
李碧蕙
李碧花
李碧娟

李靜怡
李彥鋒
李俊蔚
李權修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1(年度家調字第2
號)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上開 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,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 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 3條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李碧蘭主張其與相對人吳李碧月李碧蕙李碧 花、李碧娟李靜怡李彥鋒李俊蔚李權修間就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,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,有該分會之 審查決定通知書、家事起訴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附卷可稽,且其主張經核亦非顯無理由,故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應予准許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

書記官 江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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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