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泰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一點一八八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六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
取期數以九期為限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陳泰豪於民國109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46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
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88計算,逾
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
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
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
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
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
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407,166
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
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
一)。
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
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
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
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
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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