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號
TTDV,111,司促,6,2022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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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南朝智

南傑耀

張世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南朝智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南傑
耀、張世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,金
額為新臺幣21,634元整,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
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,每滿一個月為
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㈡詎債務人南朝智於110年08月01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
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1,634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
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南傑耀張世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
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
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
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21,634元 110年7月1日起 至110年12月09日止 0.9% 110年8月2日起 至110年12月9日止 以週年利率0.09%計算 110年12月10日起 至111年2月1日止 以週年利率0.19%計算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.9% 111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.38%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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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