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442號
TTDV,111,司促,442,20220127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4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債 務 人 許正治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玖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許正治於民國94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
幣30000元整。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
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
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
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
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請人所
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
時,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
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 視為全
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
.00%計付。
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379元整,及自民國
96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依約定事項
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
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。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
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20,379元 96年4月1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