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43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應承汯
呂俐蓁即呂梓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零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應承汯前就讀台東專科學校時,邀同債務人呂梓
榆(已更名為呂俐蓁)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
款借據一紙,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(證一:借據),依
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,憑撥款通知書撥款,但不得
循環動用,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
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
息,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,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
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
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
內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逾期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
定,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
行就學貸款利率(證二: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.9%)
加碼年率1%固定計算。
㈡債務人應承汯自民國106年12月8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,
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8月1日起,即未依約履行繳納,計
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,304元整(證三:就學貸款放
出查詢單)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(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
21日轉列催收款項,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.9%,另加
計年率1%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.9%。)、違約金,雖經原
告再催討,仍未還款,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,其借款應視
為全部到期;而債務人呂俐蓁即呂梓榆既為「連帶保證人
」,依民法之規定,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(證四: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
籍資料),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原本如奉
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核對,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如無法送
達時,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10,304元 110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月20日止 0.9% 110年8月2日起 至111年1月20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111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.9% 111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