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7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
債 務 人 柯建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肆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及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
之利息,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