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7號
TTDV,111,司促,157,2022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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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

債 務 人 羅鑫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8154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0年10月止,共積欠
電信費新臺幣43,154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相關欠費子號: HN00000000、HN00000000、Y045783、Y04
8154、000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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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