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474號
TTDV,110,補,474,2022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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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補字第47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人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51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劉倚
帆為訴訟代理人,惟未提出委任狀,亦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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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