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票字第245號
聲 請 人 董民海
相 對 人 董小羚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八紙,其金額及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 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8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2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002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003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004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005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006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007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008 110年11月23日 25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8日 CH-0000000 一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