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470號
TTDV,110,司促,5470,2022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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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

債 務 人 張明春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陸拾玖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80,769元 97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% 97年10月14日起 至98年4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1.2%計算 98年4月14日起 至98年7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2.4%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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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