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債 務 人 陳金容
杜忠翔
陳金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貳拾柒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190,927元 87年6月8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7.3%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