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1年度,5號
TTDM,111,訴,5,2022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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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訴字第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盛輝
被 告 徐皇叔


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3
年度偵字第170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均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徐皇叔於民國98至100年間,係臺東縣 蘭嶼鄉公所之財經課技士,負責綜理全鄉土木工程、採購招 標業務,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。詎其竟為下列行為:
(一)於98年間辦理臺東縣蘭嶼鄉「97年度災害搶修朗島排水溝 修護工程(下稱排水溝修護工程)」之招標業務時,與無 土木營建廠商執照、不具投標資格之同案被告廖國華,共 同基於圖利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暨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,先由同案被告廖國華出面向本無投標意願之同案被告 建霖土木包工業(下稱建霖土木)之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林 瑋臻,借牌參與排水溝修護工程投標,併約定該工程款之 10%為借牌報酬;待同案被告建霖土木於98年5月6日,以 新臺幣(下同)171萬元之價格得標排水溝修護工程後, 再由同案被告廖國華實際承做之;嗣排水溝修護工程完工 撥款,同案被告林瑋臻即按約將扣除借牌報酬之剩餘工程 款交付與同案被告廖國華。又於排水溝修護工程施工期間 ,同案被告廖國華明知同案被告林瑋臻、訴外人即建霖土 木前負責人黃忠義均未實際施做,竟仍於該工程之「環境 保護自主檢查表(日期:98年6月30日)」、「一般安全 衛生自主檢查表(日期:98年6月16日、98年6月30日)」 之「勞安衛人員簽名」、「檢查人員簽名」欄位,分別偽 造「林瑋臻」、「黃忠義」之簽名及「黃忠義」之印文, 而以此方式偽造署押、印文,足生損害於同案被告林瑋臻 、訴外人黃忠義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關於排水溝修護工程 安全衛生管理之正確、真實性。
(二)於承辦臺東縣蘭嶼鄉所受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委託辦 理「蘭嶼鄉椰油國小前防波堤復建工程(下稱防波堤復建 工程)」之「蘭嶼鄉椰油國小前防波堤復建工程委託規劃 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(下稱防波堤復建工程設計、監造服



務)」之招標議價業務時,先於99年2月1日,經簽准後通 知同案被告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鴻景公司)、訴 外法人巍宏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巍宏公司)參與 議價,再指示同案被告即鴻景公司前任工地監工人員吳明 雄將該等公司之投標文件轉交與同案被告即鴻景公司負責 人劉明,要求同案被告劉明以該等公司名義投標議價;嗣 同案被告劉明吳明雄即基於共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,先由同案被告劉明先偽造訴外法人巍宏公司 之投標資料,再由同案被告吳明雄持該等公司之證件、投 標資料至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議價;而被告徐皇叔明知同案 被告劉明吳明雄係以前述之不正當方式進行圍標,仍基 於圖利同案被告鴻景公司之犯意,使同案被告鴻景公司得 以工程建造費用8.8%之條件,標得防波堤復建工程設計、 監造服務之標案
(三)承前,另基於浮報價額及圖利之犯意,在同案被告鴻景公 司所提送防波堤復建工程設計、監造服務之預算書圖稿中 ,擅自將「鋼筋加工及組立」、「預拌混凝土及澆置(17 5、210kgf/cm²)」之單價,分別自每公噸2萬6,000元、 每立方公尺6,000元,均大幅提高為每公噸5萬元、每立方 公尺8,200、8,300元;而同案被告劉明雖明知前開單價提 高均屬無據,恐影響新建堤防之功能,仍配合修改預算書 ,將原始設計長、高各為100、5.5公尺之海堤,修改為長 、高各76、4公尺、總價為550萬元之懸臂式鋼筋混凝土堤 防,且原先估算之「鋼筋加工及組立」、「預拌混凝土及 澆置(175、210kgf/cm²)」單價,亦均提高為每公噸4萬 4,000元、每立方公尺7,800、7,900元;其後同案被告廖 國華、訴外人戴我明因而於前開工程施工時,自上述浮報 價格中至少獲利85萬6,900元。
(四)承前,又基於收取賄賂、圖利及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,於99年3月8日經簽准由訴外法人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(下稱臺華公司)、同案被告建霖土木參加防波堤復建工 程之議價後,要求同案被告廖國華向同案被告林瑋臻借牌 參與議價,並向其索取得標工程款5%之賄賂;其後同案被 告廖國華乃決由訴外法人臺華公司出面投標,並於得標後 自行負責施做,遂於99年3月23日,商請不知情之訴外人 即東茂工程行負責人林梅琳,代理同案被告建霖土木出席 ,其自身則代理訴外法人臺華公司出席參與比價,因而由 訴外法人臺華公司以440萬元得標前開工程;嗣同案被告 廖國華取得防波堤復建工程之實際施做權,即於開工前、 取得最末工程款後,先、後提領12萬、10萬元交付予被告



徐皇叔
  因認被告徐皇叔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、第5款、同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等罪嫌 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各定有明文。三、查被告徐皇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公訴人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22日提起公訴,該等案件並 於104年7月6日繫屬本院;及被告徐皇叔嗣於110年11月2日 死亡等節,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6日東檢和 地103偵1707字第10915號函(暨其上本院所蓋印之收文戳章 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【103年度偵字第1 707號】)、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(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 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一般卷宗第5至25頁,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111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一般卷宗第5頁)在卷可稽,揆諸 前揭規定,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
法 官 蔡政晏
法 官 陳偉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楊茗瑋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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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巍宏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