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0年度,45號
TTDM,110,金訴,45,2022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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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金訴字第4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易思華




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2832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易思華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,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之意見 後,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2項規定,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,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承桓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姿敏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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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