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7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逸凡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0年度偵字第17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鄭逸凡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,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意 見後,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,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之規定,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
法 官 施伊玶
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憶萱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