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金富
上列被告所犯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,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
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
案件,其於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告知
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之意見後,依刑事訴訟
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
式審判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
法 官 李昆儒
法 官 朱貴蘭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邱仲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