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金訴字,109年度,37號
TTDM,109,原金訴,37,2022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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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雯瑜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
偵字第2434號)及移送併辦(109年度偵字第30312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邱雯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3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法 官 徐晶純
法 官 李承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惠棋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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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