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胡婉婷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年度偵字第335
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胡婉婷所犯均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
法 官 陳昱維
法 官 李昆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健豪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