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3號
原 告 陳清泉
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黃正雄
被 告 何義龍即義大工程行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(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。二、查被告黃正雄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25日,以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,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(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)1份 在卷可考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陳清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;然查原告於本院110 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,業當庭供稱: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 時,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等語明確,已為移送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,是揆諸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,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
法 官 陳偉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茗瑋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