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11年度,1號
TNDA,111,簡,1,2022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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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
111年度簡字第1號
原 告 陳明杏
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
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
繕本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一、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,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,
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。次按同法第105條第1項
之規定,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起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
及其原因事實,又依同法第57條規定,起訴狀應載列被告機
關名義、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、地址,如有訴訟代
理人者,亦應載列訴訟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誤將臺南市市長黃偉哲」列為被告機關「
臺南市政府衛生局」之代表人,顯非適法。是依上開規定,
原告應更正被告機關代表人為「許以霖」,並提出更正後之
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到院,以利訴訟之進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世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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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