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
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
上 訴 人 林義勝
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
代 表 人 盧貞秀
訴訟代理人 黃翠華
黃玉杏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所得稅事件,對於
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
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上訴駁回。
二、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裁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,該裁 定業於110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,有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參,其上訴 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、第246條第2項後段、第104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,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