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8號
TNDV,111,除,8,2022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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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8號
聲 請 人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(下稱系 爭支票)交給客戶收執,惟客戶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不慎在 其臺南市七股區之住家遺失系爭支票,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已於110年7月7日 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 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。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0年7月7 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7日屆 滿,上開期間內並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。從 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曾美滋

附表:
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張廣田 110年5月20日 150,000元 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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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