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3號
原 告 吳美秀
被 告 曾國峯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亦未陳明土地遭無權占
有之面積若干)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
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請求
被告拆除地上物之土地面積(在地政機關測量前,暫以原告主張
之約略占用土地面積估算),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
占用土地面積×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)後,按系爭
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補繳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明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