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2號
TNDV,111,補,82,2022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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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2號
原 告 李金城
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 A區
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
被 告 呂明進
呂忠祐
呂明三
呂秀貞
呂秀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
表所示之土地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04,962
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99元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
繳第一審裁判費30,799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附表:臺南市關廟區五甲段土地 地號 面積(平方公尺) 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(元/平方公尺) 原 告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1640地號 258 14,678元 2分之1 1,893,462元 1640-1地號 105 17,100元 2分之1 897,750元 1640-2地號 25 17,100元 2分之1 213,750元 合 計 3,004,96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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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