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1號
原 告 陳慶宗
陳慶耀
王陳占
周陳格
兼 上四人
訴訟代理人 陳慶義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2,800
元(1,388×720×5/6=832,800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