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7號
原 告 林玉丞
被 告 葉珞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購物代墊款新臺幣(下同)60,00
0元,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借款428,200元,以上合計之金
額為488,200元;另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給付被告返還和潤公司之
股票3張,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,000元(本件收案日
為民國111年1月19日;該日和潤股票收盤價為104元,104元×1,0
00股×3張)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,200元(488,2
00元+312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周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