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8號
TNDV,111,補,68,2022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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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8號
原 告 戴家正
被 告 蔡明憲
吳秋紅
明君
林裕仁
林如鶯

林珮筑
林惟翔

林寀

戴俞榛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
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,712,315元【計算式:7,490元/平方公尺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)×4,572.27平方公尺×1/20(
原告權利範圍)≒1,712,315元,元以下4捨5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8,028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,028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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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