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號
原 告 龍馬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
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3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
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張鈞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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