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2號
原 告 洪傑麟
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,33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066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曾怡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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