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5號
原 告 何榮華
被 告 鄔呂淑貞
董擎珠
王淑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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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國章
趙美玲
蔡雅娟
陳泰豪
陳秀英
涂芳菁
陳永松
陳永清
陳藍勵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,364,345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851,2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郭倢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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