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5號
TNDV,111,補,15,2022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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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5號
原 告 何榮華


被 告 鄔呂淑貞

董擎珠

王淑娟

碩美股份有限公司

許國章
趙美

蔡雅娟
陳泰豪
陳秀英

涂芳菁

陳永松
陳永清
陳藍勵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,364,345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851,2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郭倢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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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碩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