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郭○珍
送達代收人 莊○寧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可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44號案卷內之文書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44號案 中受監護宣告人陳○之女,亦係親屬會議成員,聲請人希望 知道執行監護事務之內容及陳○之財產流向,故聲請許可聲 請閱卷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情,業據其提出身分證影本為證,並 經本院調取110年度監宣字第344號案卷為憑,應認其已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故其聲請為有理由。
三、綜上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,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