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國字第1號
原 告 王鈺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亮景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曾亮景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,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佐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