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繼字第21號
聲 請 人 張惠雲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張陳月蕋(女,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
00巷0號三樓)於民國110年10月24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
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
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
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書 記 官 洪培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