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99號
TNDV,111,司促,699,2022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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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9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潘盛安


潘雄志


吳莉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伍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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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