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47號
TNDV,111,司促,247,2022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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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7號
債 權 人 劉彥辰

債 務 人 郭冠宏


陳蔓妃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而釋明之證據
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
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
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
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
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
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債權人主張債
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42,500元,及自支付命令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主張
其中33,000元為積欠之6、7月房租,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契約
書(下爭系爭契約)上已記載「三、租金:月租金壹萬貳仟
零佰元,共計12個月,雙方約定每月14號為繳款日,押金不
可扣抵租金」,則據系爭契約記載之內容,雙方約定每月
金為12,000元,則債權人主張積欠兩個月租金應為24,000元
,就超過此部分之金額並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。經本院於11
1年1月7日以南院武非午111司促第247號通知債權人於通知
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,就聲請狀所載「請求原因及事實欄」
內容,提出債權證明文件,惟債權收受補正通知後,並
未就請求之金額中關於租金33,000元之部分未提出相關釋明
文件。則債權人就超過24,000元之租金本金及其利息之請求
,顯未盡釋明義務,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
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債權人於
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陳「曼」妃,顯有誤載,本院逕依職權
更正,併予敘明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

附記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對於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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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