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
原 告 李國元
被 告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信高
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33元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
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、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共計新臺幣(
下同)43,6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而按勞動事件法
第12條第1項之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
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
7元,是訴之聲明第1、2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(計算式
:1,000元-667元=333元)。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發給非
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屬非因財產權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是本件合計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333元【計算式:333元+3,000元=3,333元】,扣除
前繳裁判費333元外,尚應補繳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