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保險字第1號
原 告 施淑美
本件原告因對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請求返
還保險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92,254元(見原告民
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第1頁記載),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,79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1,29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崇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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