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0年度,366號
TNDV,110,除,366,2022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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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366號
聲 請 人 蘇雄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(下稱系爭支 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 聲請人持有之系爭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0年6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 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,於法即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曾俊宏 土地銀行台南分行 蘇雄海 109年4月30日 38,380元 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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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