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0年度,351號
TNDV,110,除,351,2022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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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351號
聲 請 人 陳仕軒簡秀桂即劉簡笑之繼承人

代 理 人 潘思廷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一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 催告,並於110年5月2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;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, 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0年5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,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於110年11月21日屆滿,迄 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          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-0 1 4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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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