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798號
TNDV,110,訴,798,20220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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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798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

被 告 張華櫻
張國平

張雅慧
張雅婷
陳淑蓮
金玉
謝佳君張華美繼承人)


鄭成彬
鄭成開
鄭枝朶
鄭錦雯
郭義祥
被 代 位人 張振宗

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土地地號/門牌號碼欄中關於 地號「臺南市○○○○段000地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南 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」。
二、原判決原本、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,關於被告「鄭枝朵」之 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鄭枝朶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二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吳采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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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