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774號
TNDV,110,訴,774,2022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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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774號
原 告 曾三貴
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
被 告 顏四村
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
蘇淑珍 律師
被 告 何采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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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