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4號原 告 曾三貴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被 告 顏四村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蘇淑珍 律師 被 告 何采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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