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948號
原 告 王崇倫
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
被 告 陳仙團
方邱麗珠
王烏秋
陳方允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郭鴻猷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50,203元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
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請求
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揆諸上開規
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
利益之價額為準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564,864元(計算
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,143元,原告前僅繳納50,2
03元,尚應補繳5,940元。本院已定期開庭及履勘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並取消庭期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周玉茹
附表:
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/平方公尺(新臺幣)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32,500元 19.86 825分之736 575,82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9,078元 162.89 825分之736 4,225,546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4,064元 4.73 825分之736 101,544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3,744元 31.25 825分之736 661,954元 合 計 5,564,86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