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895號
TNDV,110,訴,1895,202201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895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被 告 郭栢強
郭沛宸郭菁菁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
。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
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
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
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
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
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既係
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
對象,則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,自應依全部遺產
起訴時總價額,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
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
郭栢堅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郭紘宏如附表所示之遺
產為遺產分割,是以被代位者郭栢堅應繼分(為3分之1)計算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2,815元(計算式:
如附表2,648,444元×1/3=882,815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原告已繳7,600元,應補繳2,09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鈞雅
附表:
編號 臺南市安南區土地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現值(元/每平方公尺)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繼承人土地核定價額 1 城東段866之0000地號 644.53 12700 68/2100 265,055 2 城東段866之0001地號 635.01 12700 68/2100 261,140 3 城東段866之0002地號 138.77 12700 68/2100 57,068 4 城東段866之0003地號 62.41 12700 68/2100 25,665 5 城東段866之0004地號 3.73 12700 68/2100 1,534 6 城南段936之0000地號 1,146.86 1500 16/350 78,642 7 城南段937之0000地號 615.77 1590 16/350 44,758 8 城南段1072之0000地號 3,978.35 1818 16/350 330,635 9 城南段1073之0000地號 332.78 2200 16/350 33,468 10 鹿北段764之0000地號 2,181.26 1300 114287/0000000 324,077 11 鹿北段774之0000地號 72.50 1300 8/70 10,771 12 鹿北段775之0000地號 164.74 1300 8/70 24,476 13 鹿北段776之0000地號 5,031.52 1441 8/70 828,619 14 鹿北段777之0000地號 34.17 2200 8/70 8,591 15 鹿北段780之0000地號 3,896.58 1729 16/350 307,986 16 鹿北段781之0000地號 136.74 1300 16/350 8,126 17 鹿北段783之0000地號 254.57 1300 8/70 37,821 18 鹿北段1078之0000地號 0.12 2200 16/350 12 合計 2,648,444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