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818號
TNDV,110,訴,1818,2022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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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818號
反訴原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
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
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
林韋甫律師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36,4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
2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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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