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58號
TNDV,110,訴,158,2022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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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訴字第158號
原 告 趙昆原

訴訟代理王朝陽律師
代理李汶律師
被 告 曾文貞
邱莉莉
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蘇清水律師
王嘉豪律師
代理蘇國欽律師
黃郁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原告為無黨籍之臺南市議員,擔任市議員多年,長期以台語
綽號「烏雞」問政及服務選民,於民國(下同)107年間參
臺南市新營、柳營、鹽水、後壁、白河、東山等第一選區
市議員。被告邱莉莉民主進步黨籍(下稱民進黨)之臺南
市議員,亦擔任市議員多年,其於107年臺南市長選舉期間
擔任民進黨候選人黃偉哲之競選總部發言人。另被告曾文貞
則為民進黨臺南市黨部評議委員,並為107年臺南市新營區
太北里里長參選人。
 ㈡於107年民進黨臺南市長候選人初選提名期間邱莉莉因尋求
原告支持黃偉哲而遭原告婉拒,因此與原告結怨,其竟基於
意圖散布於眾而使原告不當選之犯意,於107年臺南市議員
競選期間,於107年11月9日在其之「邱莉莉」臉書社群網站
上發表:「溪北ㄟ朋友丫!『投給雞=投給黑幫』『表面以民為
主,背後魚肉鄉民』我會用具名文宣派報給新營柳營東山白
河後壁的鄉親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投錯票=投給中國共產黨
」、「我很愛一種感覺!正派鬥陣!你大聲我不怕!全力支
持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民進黨議員候選人賴惠員李宗翰
、劉米山、沈家鳳正派傳承『您的選票支持無黨專於支持黑
幫』『我被恐嚇過,雞是黑道』要選票是一回事當選又一回事
請用選票支持正派!你很大ㄇ?我不怕!」等内容之貼文2則
(下稱系爭臉書發文),足使選民對原告操守及人格產生高
度質疑,且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。
 ㈢另曾文貞於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,亦於107年11月24日
在「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」LINE群組内,轉貼原告與時任
臺南市賴清德合照,及原告問政參選照片,内載「選前選
後變很大」、「政治變色龍」、「綠軍還是黑金?鄉親要認
清」等圖文(下稱系爭「曾文貞」貼圖)。企圖以此不實文
宣内容,使選民對原告操守及人格產生高度質疑,亦足生損
害於原告之名譽。被告二人之上開行為,應構成不法侵害原
告之名譽,是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其二人各
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並刊登道歉
啟事。
 ㈣並聲明
 1.曾文貞邱莉莉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2.曾文貞邱莉莉應各於其臉書網站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、二
之道歉啟事1個月。
二、被告答辯:
 ㈠曾文貞部分:
 1.「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」Line群組,需由群組成員邀請始
得加入,並非公開群組,且被告並未加入該群組,系爭「曾
文貞」貼圖之名稱與照片,為被告公開之競選頭貼,任何人
均可下載使用,否認系爭貼圖為被告所為。縱認為被告所為
,然原告前因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,而經搜索、傳喚,足徵
有關原告是否於議長選舉跑票之事,已廣為媒體報導,且與
公共利益有關,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,被告表示個人之看法
與主張,並未有杜撰捏造或任意誇大之情事,應無不法侵害
原告名譽之情事。
 2.又原告因系爭「曾文貞」貼圖,前對被告提出誹謗及違反公
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(下稱
臺南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終結,而以108年度選偵字第50號
為不起訴處分,原告聲請再議,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
署(下稱臺南高檢署)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28號處分書,
駁回再議確定。依臺南高檢署處分書認為被告轉貼之系爭貼
圖競選文宣,其上已署名民進黨臺南市黨部之文字,且依各
媒體報導資料所示,上述文宣為民進黨臺南市黨部所發佈,
市黨部執行長蔡麗青接受媒體採訪時未予以否認,並表示「
趙昆原在民進黨三進三出,長期打著『少數關鍵票』的招牌遊
走在藍綠之間,豈非變色龍一般?此外,2014年大選,前臺
市長賴清德不顧一切到趙的競選總部相挺,趙昆原選前答
應配合黨團運作,選後卻不配合,甚至在賴清德對抗李全教
,拒入議會的關鍵時刻,公開反對賴清德。應該受到選民公
評,難道不會心虛嗎?」等言論,亦有自由時報中國時報
臺灣新生報之網路新聞資料可稽。是被告身為基層選民,
在面對與原告有關之正、負面政治新聞報導,因信賴政黨之
文宣,而在具有政治同質性之LINE群組中轉貼,應不構成侵
害原告之名譽。
邱莉莉部分:
 1.市議員候選人之參選條件攸關公共利益,本應接受社會大眾
嚴格之檢視,系爭臉書發文乃被告以其親身處理市場攤販糾
紛經歷,針對原告身為市議員候選人可受公評之品德、背景
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,而為適當評論,符合司法院釋
字第509號解釋揭示之真實惡意原則,應屬憲所障之言論自
範圍,而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。
 2.又原告因系爭臉書發文,前對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刑事告訴
件,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無罪,亦可證明
系爭發文不具違法性。
 ㈢並均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(訴卷第136-137頁):
 ㈠原告為無黨籍之臺南市議員,擔任市議員多年,長期以台語
綽號「烏雞」問政及服務選民,其於107年間參選臺南市
營、柳營、鹽水、後壁、白河、東山等第一選區市議員(並
經當選)。
 ㈡被告邱莉莉民主進步黨籍之臺南市議員,亦擔任市議員多
年,其於107年臺南市長選舉期間擔任民主進步黨籍候選人
黃偉哲之競選總部發言人。另被告曾文貞則為民主進步黨
南市黨部評議委員,並為107年臺南市新營區太北里里長參
選人(未當選)。
 ㈢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,被告邱莉莉於107年11月9日在其
之「邱莉莉」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:「溪北ㄟ朋友丫!『投給
雞=投給黑幫』『表面以民為主,背後魚肉鄉民』我會用具名文
宣派報給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的鄉親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
投錯票=投給中國共產黨」、「我很愛一種感覺!正派鬥陣!
你大聲我不怕!全力支持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民進黨議員
候選人賴惠員李宗翰、劉米山、沈家鳳正派傳承『您的選
票支持無黨專於支持黑幫』『我被恐嚇過,雞是黑道』要選票
是一回事當選又一回事請用選票支持正派!你很大ㄇ?我不
怕!」等内容之貼文2則(下稱系爭臉書發文)。(補卷第3
3、35頁)
 ㈣又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,於107年11月24日在「顏純左
競選立委後援會」LINE群組内,另有以「曾文貞名義張貼
原告與時任臺南市賴清德合照,及原告問政參選照片,内
載「選前選後變很大」、「政治變色龍」、「綠軍還是黑金
?鄉親要認清」等圖文(下稱系爭「曾文貞」貼圖)。(補
卷第39頁)
 ㈤系爭「曾文貞」貼圖之名稱與照片,與曾文貞所使用之LINE
名稱及照片相同。
四、兩造爭執事項:
 ㈠原告與曾文貞部分:系爭「曾文貞」貼圖是否為曾文貞所為?
如是,原告主張系爭貼圖,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,依民
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,
並於其臉書網站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之道歉啟事1 個月,有
無理由?
 ㈡原告與邱莉莉部分:原告主張邱莉莉之系爭臉書發文,構成
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,依上開規定,請求賠償原告精神慰撫
金50萬元,並於其臉書網站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二之道歉啟事
1 個月,有無理由?
五、本院之判斷
 ㈠按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
受最大限度之維護,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
之保護,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。刑
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,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,同
條第3項前段真實不罰」及同法第311條第3款「合理評論
」規定,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,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
予以保障,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、隱私等
基本人權,而為規範性之解釋,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
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,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,就違法
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,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,亦應考量上
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、第311條除外規
定,作為侵害名譽權、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
。茍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,如能證明
其為真實,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足
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
,即難謂有違法性,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又為落實
言論自由之保障,亦難責行為人之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,倘
主要事實相符,應認所述與事實相符,即不構成對他人權利
之不法侵害,當無須再審究其消息來源及有無盡查證義務以
判斷其有無過失責任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、96
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㈡又名譽權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
斷之依據,而政治人物較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,
足以影響公共事務及政策,於社會規制上具有作用,尤以國
會立法委員或市議員代表人員參與國家或地方公共政策之形
成,其等對於公共事務所採取之態度,或政治理念之轉變,
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項,縱其言行涉入私領域,亦難謂與公益
無關,是其當以最大容忍,接受民眾之檢視,其個人名譽對
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。
 ㈢經查:
 1.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㈣、㈤所示,系爭「曾文貞」貼圖之名稱與
照片,與曾文貞所使用之LINE名稱及照片相同;暨曾文貞
臺南地檢署108年度選偵字第50號刑事案件偵查中,自陳有
加入「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」LINE群組,其自民進黨部接
到系爭貼圖文宣,就轉發到該群組等語(見上開卷宗第64頁
正反面),足認系爭「曾文貞」貼圖確實為其所轉貼,是其
嗣於本件否認,固無可採。
 2.然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所示,原告為無黨籍之臺南市議員,
擔任市議員多年,長期以台語綽號「烏雞」問政及服務選民
,其於107年間參選臺南市新營、柳營、鹽水、後壁、白河
、東山等第一選區市議員(並經當選)。是以,有關原告於
選舉中支持何政黨,或原支持某政黨,嗣改變支持他政黨之
情事,乃攸關其政治情操及理念之問題,應屬可受公評之事
項。故曾文貞在「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」LINE群組中轉貼
内載「選前選後變很大」、「政治變色龍」、「綠軍還是黑
金?鄉親要認清」等圖文,當屬可受公評之事項,自不構成
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。
 3.又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所示,原告參與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
期間邱莉莉於107年11月9日在其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:「
溪北ㄟ朋友丫!『投給雞=投給黑幫』『表面以民為主,背後魚
肉鄉民』我會用具名文宣派報給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的鄉
親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投錯票=投給中國共產黨」、「我很
愛一種感覺!正派鬥陣!你大聲我不怕!全力支持新營柳營
東山白河後壁民進黨議員候選人賴惠員李宗翰、劉米山、
沈家鳳正派傳承『您的選票支持無黨專於支持黑幫』『我被恐
嚇過,雞是黑道』要選票是一回事當選又一回事請用選票支
持正派!你很大ㄇ?我不怕!」等言論,固亦堪認定。
 4.然其陳稱係本於親身處理市場攤販糾紛經歷所抒發乙節,分
據證人王愛惠(即邱莉莉之舅舅)於刑事偵查中結證:伊前
曾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兵仔市場擺攤,並曾將一塊地賣給
人家當道路用地,但經過1、20年,原本簽約人過世後,他
姊妹的兒子有出面,感覺很像是黑道,不承認是道路用地,
如果伊要使用都要付費,因為伊會害怕,就找被告(邱莉莉
)看要怎麼處理,被告幫我調資料說是既成道路,...對方
的意思是我要付費或是跟他買,一直要錢,他出面一直有耍
流氓的感覺等語(見臺南地檢署107年度選他字第341號卷宗
第47-48頁)。而原告於偵查中亦陳稱:是一個姓韋、住鹽
水的人,跟伊說他有土地糾紛,到被告服務處調解,姓韋
的人跟被告說伊新營有一個好朋友叫黑雞的人是被告的同事
,也是在當議員,被告對他說黑雞是臭俗辣...,有可能確
實有人到被告服務處去嗆我的名字等語(見臺南地檢署109
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卷宗第78-79頁)。足認被告確曾因處理
其舅與他人間之用地糾紛,遭對方挾原告聲勢互嗆之情事。
 5.參酌證人邱美華(即邱莉莉之助理)亦於偵查中結證:伊曾
經在服務處與被告、王愛惠一起處理市場攤販糾紛,對方自
稱是「黑雞」派來的,他的口氣很不好,很像流氓,黑雞就
是一個議員,伊印象中那個人談到黑雞,他口氣我個人覺得
滿像流氓,在嗆關係等語(見上開選他卷宗第47頁反面-48
頁),互核與證人王愛惠所述情節亦大致相符。
 6.是依上開事證,邱莉莉陳稱系爭臉書發文係其處理王愛惠
地糾紛經歷所抒發,尚非子虛,應屬其基於個人經驗事實之
評論,縱有涉及原告之私領域,然原告長年擔任臺南市議員
,品行及背景本應接受選民之嚴格檢視,是邱莉莉於系爭臉
發文所指涉之原告背景,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,要難謂構
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。
 ㈣從而,原告主張曾文貞轉貼系爭貼圖,及邱莉莉之系爭臉書
發文,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,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
,請求其二人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,並應於臉書刊
登道歉啟事,於法尚未未合,均不應准許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二人各
賠償其精神慰撫金50萬元,並應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,均無
理由,應予駁回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
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
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八、論結: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8 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謝璧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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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