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
原 告 林玉丞
被 告 林子平
林子宸
兼 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黃麗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「但原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但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