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133號
TNDV,110,訴,1133,2022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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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133號
原 告 陳嘉惠
訴訟代理人 趙淑娥
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如附表所示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 )。
二、共有人中如有死亡者,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 表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。
三、以全體共有人(含死亡者之繼承人)為被告(載明姓名、真 正住所或居所)之起訴狀(依被告人數備繕本)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分割共有物事 件,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須全體共有人一併起訴或被訴。 而因繼承、強制執行、徵收、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,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應經登記,始得處分其 物權,民法第75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雖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,及被繼 承人「陳阿華陳順治、陳惠、陳總、陳糝毛、陳萬得、陳 加再、陳俊煌、陳可、陳宗義李陳桂枝、陳金花陳樹、 陳淑宗、陳玉同、陳輝雄、陳串、陳全、陳國陳福財、林 振芳、陳俊宏、陳石筆、陳清水、陳啟、陳傑、陳井、陳條 、陳盤、陳水仇、陳海樹陳天德陳錦綉、陳文生」之除 戶戶籍謄本,惟尚未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,無法確認起訴狀所載當事人是否確為 全體共有人,亦無法確認是否已有共有人死亡。爰裁定命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0日內完整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如 逾期未完整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 雅 文附表: 編號 土 地 座 落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地號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地號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地號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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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