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0年度,417號
TNDV,110,消債更,417,2022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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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馬莊蕙

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
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6 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駱映庭
附件:
1、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:
⑴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及薪資匯款資料(例如:存簿)。 ⑵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女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及薪資匯款資料(例 如:存簿)。
2、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-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 會債務協商、目前狀態為「毀諾」,債務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:
⑴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,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、自何時 履行至何時?毀諾時間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。 ⑵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,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?該期 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 金?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 證明或收入切結書。
⑶係因何原因毀諾?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、勞保投保資 料、非自願性離職、資遣費,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,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



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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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